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张宏斌(7)
为此,应当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为充分保障被告人有罪答辩的自愿性与适当性,保护被告人利益,交易应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① [美]波斯纳:《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8页
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与被告方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各自掌握证据的情况,在交易中都极力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由于被告人对法律和证据强弱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求助于辩护律师的帮助显得尤为重要。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准确预测案件的结果,从最大利益出发,向被告人提出建议。这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非常必要,否则难以避免交易的不公。
2、建立检察控制制度。
实行辩诉交易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获益匪浅,但如何避免检察官的任意性,尤其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对此,笔者认为,首先,承办检察官与被告方交易,应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交易的结果一般应取得被害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其他安抚方面进行充分的工作。尤其是侵犯人身、财产案件,首先要使被害人损失得到满足,使被害人身心得到安抚。如果被害人正当的补偿权利没有得到满足或被告人有其它漠视被害人利益的行为,被害人拒绝的,不得适用辩诉交易。其次,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应设立制约机制,如建立检察长批准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制度,这在无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尤其重要。目的在于获得建立在既有证据基础上最有利于指控的结果。
(三)交易程序的设计
笔者设计辩诉交易的基本程序为:由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协商此案是否进行辩诉交易。辩护律师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向检察机关提出辩诉交易申请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建议。诉辩双方随后进行协商,如双方达成一致,即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庭审判,自愿赔偿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检察官同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反对辩护方的量刑请求,辩护律师即应放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同意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辩诉交易即宣告结束。为了防止对刑法制度冲击过大,应禁止双方就罪名交易。检察机关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请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但对被告人的刑罚减轻的幅度不得超过应处刑罚的三分之一,以避免对国家、社会以及被害人的利益造成过度牺牲。诉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检察官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在开庭审判时,法官应当审查协议的合法性以及事实根据。辩诉协议应当在法庭上宣布,并且载入正式的法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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