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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张宏斌(8)
(四)设立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
辩诉交易的真实性与适当性是其正当性的前提,为此,应加强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审查包括两方面,一是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与自愿性。法官应开庭询问公诉人协议内容是否真实,询问被害人是否出于自愿,被告人是否明知放弃审判的权利以及协议的法律后果,是否明知、理智、自愿地接受协议后果。二是事实审查,审查该案是否有事实基础,诉辩双方的协议有无相关证据,即实行法官的事实审查机制。对于被告人认罪答辩并非出于自愿,或者达成的协议跟被告人所犯罪行情节、危害程度不一致,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应不准许协议,允许被告人撤回有罪答辩,另行开庭审判(检察机关撤诉的除外)。同时“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对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自认作为证据进行抗辩”。
(五)建立相关的保障性制度与程序
实行辩诉交易,必须建立起相关的保障性制度与程序。包括:(1)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尤其是要确立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2)建立辩护律师在侦查开始后充分发挥作用的机制,切实保障在场权、会见通讯权以及一定的调查取证权等权利的实现;(3)建立完善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或证据展示制度,让辩护律师得以全面知悉控方掌握证据情况,据此帮助嫌疑人、被告人最有利地作出是否进行交易以及作何交易的决定;(4)建立被害人参与辩诉交易的程序,被害人得因检察官的通知而参与协商程序,参与协商的具体程序应作规定;(5)赋予检察官求刑权,检察官有权提出量刑建议。即如果被告人自愿作有罪答辩,则检察官可以提出减轻量刑幅度的建议。为此,应建立检察官信守许诺的诚信原则,防止、制裁检察官欺骗行为的发生。(6)建立检察官和律师的责任追究机制。

结语
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转型呼唤司法改革,要求建立民主法治的现代司法体系。而我们置身的背景是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模式,面临的形势是积案如山,通过特殊时期的“严打”和平常时期的超期羁押来化解司法机关压力。需要解决的理论难题是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即寻找平衡公正与效率的支点。笔者认为,目前需要紧迫解决地是效率问题,是保证公正下对效率的高度容纳。没有必要囿于国情与法系背景去看待传统的制度实践一项制度变革。未来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兼采取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以公正为基本理念的高效的折衷模式,这需要学者锐意创新的勇气和决策者敢于试验的魄力。


参考文献:
⑴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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