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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与控制对策/杜业涛(6)
1.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根据海关法规定,对于一般走私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的,由海关负责处理,按其情节予以纳税,罚款或者没收私货;对于情节严重的,除了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罚款外,由海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重大走私和走私集团,需要立案侦查的,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税务和工商管理部门在进行税务管理和市场管理活动中,发现进销物中有走私物品或者在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中,发现重大走私线索需要立案侦查的,将材料直接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审查是否具有立案条件。
2.群众检举﹑揭发。沿海,沿边的渔民﹑边民﹑海上作业或其它交往﹑接触走私分子,了解走私,贩毒分子的情况和线索,居民点等常是走私犯罪分子落脚,街头,进行非法交易的地方,这些部门的保卫人员,服务人员,街道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治安积极分子对重大走私犯罪的揭发,能够为查缉犯罪提供线索。
3.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走私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边防巡逻和海上巡逻发现的重大走私案件;查私岗哨和治安巡逻中发现的中走私线索;内线侦查和国际刑警组织提供情况,走私犯罪分子供词提供的材料,以及查处其它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走私犯罪活动等。
4.走私犯罪人投案自首。有的走私犯罪分子迫于法律威严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感召和震慑,愿意悔过自新;有的迷途知返,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检举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对于投案自首者,应当审查其自首材料,审查其全部犯罪事实。
总之,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情报联系,做到情报互通,有线索及时互相传递,共同对付走私犯罪;同时加强同预审部门的联系,扩大线索,发现走私犯罪;加强同基层保卫部门联系,从控制重点人口和外来人口中,发现线索,获取情报。
(二)走私犯罪侦查途径
1.严密控制重点地区场所。走私贩私的重点地区由前几年的主要是沿海地区已逐渐扩散到内陆,所以对走私﹑贩私和倒卖外贸产品严重的地区场所和地下黑市活动交易场所,要严密控制,以遏制犯罪。加强海上边防巡逻缉私,在武器装备,通讯,交通装备及人力方面要大力加强,以提高其缉私战斗能力。对易发生走私的地区和场所,可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清查﹑普查,从中发现线索。对于走私分子可能涉足的厂家﹑公司﹑三资企业,可布置秘密力量,进行查控。对走私贩私的地下黑市,要严密控制,及时打击,对走私贩私的落脚点﹑中转站﹑私货藏匿处要采用定点守候的手段开展侦查,及时打击。
2.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查控。指挥特情开展内线侦查,对于走私案件应当建立一批特情,针对走私案件的特点进行内线侦查,要做好长期的打算,随着工作的开展,应不断的调整和重新安排特情打入或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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