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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胡源生(10)
知名商标所有人应该爱惜商标,尽力维护商标的知名性,努力促进其发展。绝不能为了一时之利,舍弃长远利益。我国《商标法》允许注册商标转让,也允许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商标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都能带来一定的现实利益,商标转让易主后,原商标权人和商标再无法律上的关系,本文暂不评论。商标权人应该本着非常慎重的态度进行商标许可交易。商标最重要的功能,是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即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势必造成同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不一、质量各异的混乱局面,这对名牌商标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从另一种意义上看,这也是淡化形式的一种。因此,商标许可使用要特别慎重,要精神挑选合格的厂商,要严格监督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5.其他方面
商标的价值体现在其所代表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誉,体现在其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上,体现在消费者对它的认可上,最终表现在销售力上。销售力的大小,却并非完全由商标体现,它同表现在厂商的商号,商品的包装、装潢、外观设计等方面,并且它们密不可分,即我们不可能分别评估出商号、商标、外观设计各自所占商誉的百分比。因此,维护和发展商标的价值,不单单体现在商标的使用上,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宜使商号中关键字部分一致,比如“海尔”商标和海尔集团,这样更能体现商标的识别性。特别是,同样成本的广告效果肯定比商标和商号不一致时要好,例如宣传海尔集团的同时,也就宣传了“海尔”商标。相反的,“爱国者”是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著名商标,但宣传“爱国者”时,普通大众并不必然能联想到“华旗资讯”,反之亦然,广告效果自然要打折扣。第二,商标以显著性为前提,但包装和外观设计却不能不顾及美感。第三,企业在注意维护商标权益的同时,也应注意维护商品的外包装、装潢、外观设计等。这些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给予解决。维护好这些权益,有助于商誉的提供,当然也有助于提高商标的价值。第四,保持适当的广告量。第五,互联网域名的保护。第六,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我国已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按该条约规定,申请国际注册相当于向该条约所有成员国提出注册申请,只要不违反成员国法律之有关规定,就能在该成员国获得与该成员国国民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
对欲创名牌或者欲维护名牌的企业来说,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诚信为本、守法经营、勇于开拓、锐意创新、贴心服务,只要能不断推出令消费者满意的产品和服务,那么企业的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就永远不会褪色,任何淡化的手段面对在这种企业时都将是苍白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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