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职业化/郭辉
浅谈法官职业化
郭辉 杨雁斌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由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经济发展制约、法律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准备阶段。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历史过程,笔者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业地位等方面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职业待遇------鸡与蛋孰为先
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难以信服。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争论下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
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就如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职业球员,其收入在国内体育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当份量的权利,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差如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包青天”一直被推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真的很不现实。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反差。同时,减少法官数量,保障个体待遇的提高,加大提高一线法官的待遇力度,打破吃地方财政饭,法院看地方脸色,不得已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在法院内部不能以单纯的工龄、行政级别等传统工资计量方式 ,形成不同工不同酬,打破工资平均主义。改变在有的地方法官收入不如司机、后勤人员的怪现状。可以说,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应当与强化职业素质同步,只是辐度和方式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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