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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职业化/郭辉(3)
职业环境-----常出污泥焉能不染
长期以来,走群众路线,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司法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条原则也确实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然而,现阶段群众路线怎么走,怎样处理法官与周围社会环境的关系,这是需要我们重新思考的。一些人根据西方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官应尽可能远离于周围的环境,尽可能避免与公众的接触,特别是尽可能远离家居生活,柴米油盐等日常琐事,这样可以保持一种近乎于“超凡脱俗”的境界而不轻易受到世俗的影响。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现实的国情,但必竟有一定的道理,可以结合我们自身实际加以研究、借鉴。
从最近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法官的行为的制度和规定看,都强调了法官要严禁参加有损于自身形象的社会活动,严禁出入有损于法官形象和让公众产生合理性怀疑的场所,这些规定的正确性勿庸置疑。然而目前的法官待遇水平,选任渠道,生活环境决定着他们客观上每时每刻都要与周围环境发生着关系,法官的选拔任命、职务晋升、收入待遇都由地方党委、人大、财政等相关部门决定,家庭、子女安置受制于他人,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是说割断就可能割断的。同时在解决法官个人生活保障、家庭负担等方面,法院自身显得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官主观上确实想结交更多的人这样才能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否则会寸步难行。这种现实使我们执行规章制度时,总是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求他们成为“超凡脱俗”、“君子和而不流”的人群,实在很难。因此,在强调法官与社会之间建立“防火墙”、“隔离带”之前先要解决一些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如提职晋级,生活待遇问题等,应逐步加强法院在这些方面的决定权和自主权。要在强调法官审判独立的同时,尽可能辅之以审判独立的配套保障,通过强化法院对司法资源占有的充分性和自主性,来确保审判独立,当然这些问题涉及深层的体制问题,是涉及国家改革的问题,虽然难度很大,但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这也是需要尽快解决的。
职业地位-----皮之不存,毛之焉伏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基本原则我们再熟悉不过了。而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者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我们谈到法院依法独立办案时,似乎总是有意无意地回避法官独立这个敏感性问题,只是要求法官要承担责任。事实上“判决错”与“判者错”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官在办案中是没有系保险带的攀崖者,办案愈多风险愈大。我们始终强调的是法院的权利如何发挥,法官实际上并不能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由于观念上不能彻底解放,直接导致了审判活动中,职责分离、权责分家、地方党委、政府干预、人大的个案监督,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甚至上访部门的监督,院审委会的把关等等,法官永远是长不大的孩子,让人难以放心,但一直如此关怀下去,法官必将永远难以让人放心。法官不能真正独立,在行使审判职权时的中立化、责任意识以及人格独立方面无从体现,法院的独立从何谈起,正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伏。“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这段经典之句只有真正付诸实际之时,才是我们期望成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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