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人民法院适用的司法文书类别、特点及作用/张佳学(4)
  第三部分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民事裁判文书
  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理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判决的重要依据。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由两部分构成,即判决的理由和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四、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的写作要求。
书写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完整。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具体,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具体的,应具体到如何履行,何时履行。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遗漏。  
五、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明的内容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针对第一审民事判决收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写的,主要应当说明:
(1)原审认定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主要事实和判决结果;
(2)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的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第三人的意见;
(3)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主要应当写明的内容
(1)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
(2)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有理进行论证;
(3)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4)判决所适用的法律。
七、再审与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写明的内容  
首先,应概括写明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其次,写明经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八、民事调解书应当写明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部分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行政裁判文书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