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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责任/温跃(15)
我们主张在举证责任规范说一统天下后,应该回到待证事实分类说,我们不主张一种简单的回归,因此我们的主张要比历史上的待证事实分类说精致,其中也吸收了规范说的一些研究成果,因此我们把自己的主张称为待证对象分类说。
举证责任被我国学者张卫平称为“民事诉讼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猜想级的问题” ,在我们深入研究了这个难题后颇有同感!罗森贝克1952年在《证明责任论》第三版前言中颇为得意地说“仍有争议的问题已经不是很多了。但愿这些尚有争议的问题能够按照我的思想来解决”。我们不认为我们对举证责任问题的研究是终极性的,我们认为我们的研究只是指明了还存在与规范说不同的研究方向,希望我们的研究能够促使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举证责任的探讨能够深入一些,而不是象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查阅到的大量有关举证责任的论文那样泛泛而谈,缺乏深度。总之,抛砖引玉,不妥疏漏之处望同仁们斧正。

[参考文献]
何海波.举证责任分配:一个价值衡量的方法[J] .中外法学,2003.(2)
陈刚.证明责任概念辨析[J] .现代法学,1997.(2)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 II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 III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 I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 II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 II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 II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 II2a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 II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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