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法院建立审判长联席会有关问题的探讨/郭辉(3)
(二)有利于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
对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需要审判长联席会提供指导和帮助时,将那些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后,自行选择时间向审判长联席会负责人联系,由审判长联席会负责人进行召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只对存有争议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由于审判长联席会法官的参加,使案件的审理不但置于对社会的公开,同时又置于法院内部的公开,有利于公开促进公正。同时,在评议案件时,采取了集体智慧,不同法官提供的不同法律观点,使信息共享,有利于合议庭最后形成科学、正确的合议意见。如我院审理的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案情事实难以认定,法律责任难以区分,合议庭评议时出现了三种意见,在进入审委会议案前,审判长联席会的法官们不同的法律见解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以及证据认定的观点,使合议庭成员分别对各自的意见进行重新审视,最后评议后形成一致意见,案件未进入审委会评议便得已审结。这种制度的实行使有的难度较大的案件在集思广益情况下降低了难度、减少了压力,更有利办案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提高审委会议案质量
现有的审委会制度带有很强的行政式指令和论资排辈的倾向,而审委会委员的科学遴选制度尚未建立,特别是涉及法官级别的评定,使审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更浓。如党组成员、庭长才能有资格被任命为审委会委员,这种人员组成结构,导致了有的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召开时才详细的阅读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有的审委会委员身兼数职,投入审委会精力十分有限,因此议案发表观点时缺少依据和说服力,议案质量自然难以提高。为了使现有的审委会委员能够尽早进入角色,在了解案情形成自己认识、判断后,听取合议庭意见的形成至关重要,而审判长联席会中持否定和支持的意见,大多有明确的依据和观点,会使审委会委员在议案时提高效率,并重新在这些观点中进行科学筛选和迅速梳理,使审委会不走过场,案件质量自然就会提高。同时,审判长联席会中法官们不同的法律观点自然会开阔审委会委员的思维空间,更新司法理念,本身也是互相学习的过程,同时针对不正确的观点要及时提出纠正,促进执法的统一。由于审判长联席会的作用,必然会减轻审委会压力,使审委会能够集中研究审判规律、总结审判经验、审判改革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能进一步促进审委会作用的全面发挥。
三、建立审判长联席会应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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