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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武志国(11)
上述内容条款主要指常规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之母),实践中买卖合同严格罗列上述细节的并不多见,不同种类的合同条款差异很大,有的合同各方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必备条款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要求的,应根据特殊需要设置特殊条款。
第二十六条 合同编排层次分明
合同编排一般是指合同章、节、条、款、项排列布局形式。
最为严谨的合同采取“章、节、条、款、项”,结构层次的序号按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顺序排列。或者按第一层为“1.”第二层为“1.1”,第三层为“1.1.1.”,第四层为“1.1.1.1”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非千篇一律。
按逻辑顺序列出合同段落的标题词。合同的段落是按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起来。参照《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内容的规定,这些标题词要力求总结出每个段落或相关段落的内容。
合同条款的顺序一般遵循“先铺垫后正文、先重要后次要、先一般后特殊、先早后晚、先实体后程序”。
背景语一般是指放在合同主要内容前面的“鉴于或根据”条款,书写这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合同的来龙去脉。引述语接着背景语,引述语往往是声明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合同双方自愿平等签署等内容。
一般拟订者习惯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散在合同各条款中,如果合同比较简单采取分散约定无妨,如合同复杂则适宜区分功能板块的情况下采取集中约定的方式,即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不同种类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编排与各方对权义对应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编排体例往往取决于合同草拟者的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其心情和态度,在合同体例和用语本身的多样性的情况下无所谓孰优孰劣。
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协调一致
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包括不同条款之间的一致,不同合同之间的一致,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一致,正文和副本的一致,合同与附件的一致,合同与实际情况一致,用词的一致,在文法和标点符号上保持一致。合同要逻辑严谨、前后一致,不能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一,否则让人无所适从。还应注意对合同前后内容产生矛盾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语言文字合规
(一)在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时,尽可能地使用共同认可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用语,以避免理解歧义。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解释,非量化或定性的专业词语要进行定义。要勤于解释合同中的术语和概念,最好在首次使用具体的某个术语时要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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