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武志国(13)
第三十一条 合同法关于约定不明的补救性或推定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有些事项可能是故意不去约定,如此做法可能对己方有利,或者基于此等不约定事项并不重要。
第三十二条 其他法律关于补救的规定
需要留意的此类规定往往基于“没约定”、“没有约定”、“无约定”、“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约定不清”等前提,规定法律效果的,如《拍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物权法》第十五条、第八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票据法》第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二条,《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七条,《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条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九、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等等。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