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武志国(15)
38)忌将合同审核时间浪费却催促合同审核人紧急审核;
39)忌缺乏法律分析的整体观,未作出综合与完全的法律判断;
40)忌过于追求面面俱到或过于细抠文字;
41)忌本可使用中文的情况却使用外文;
42)忌对合同的重要性陷入严重忽视或极端依赖。
43)忌迷信西式或港台合同,照搬西式合同或外文的直译文本;
44)忌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玩文字游戏,,陷入繁杂,废话太多;
45)忌只顾埋头找范本模仿,不自行起草;
46)忌审核意见只是指出合同存在的问题,而未对此作解释,也未提出明确的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47)忌版面难看,编排小气,条款排列组合不合理,不便阅读查找或引述。
48)忌只顾蒙头审查合同,而不了解合同当事人的真正需求,不能围绕缔约目的或当事人的意图和关注的主要内容;
49)忌审核者合同审核意见书不规范,不及时整理工作底稿;
50)忌因审核意见非必要性地导致交易或合同谈判失败,或过于追求严密性致合同谈判成本增加;
51)忌未充分考虑合同签订后的变更可能性;
52)忌未明确交易的程序,各方履约顺序不明确;
53)忌不争取合同起草权;
54)忌验收条款不明确;
55)忌过分推崇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56)忌合同文稿不进行多重审校,不使用编辑软件查错;
57)忌忘却缔约各方均加盖骑缝章;
58)忌验收和付款节点不衔接;
59)忌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一个“筐”;
60)忌未约定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赔偿条款的独立性;
61)忌未约定打印稿排除非打印的手写图文;
62)忌不与同事同行同学交流合同审核遇到的问题;
63)忌未明确价格构成,未明确费用负担;
64)忌单纯以当事人好恶为合同质量的判断标准;
65)忌表述口气不礼貌或不尊重或过于强硬;
66)忌未充分考虑合同的税收和财务问题。
注:作者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天津地区注册执业律师,截稿日期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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