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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武志国(2)
第二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概念
本参考所称之“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系指外聘律师、内部法务专员,就交易框架、商务要点起草合同,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就送审的合同草稿,通过核查、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甚至给予修改的一揽子专门业务活动。
“起草”、“审查”以及“修改”在业务上虽可区分,但是在技术上一体不可分。本参考为了表达的方便,除特别说明外,下文中使用的“审查”包括“起草、审查和修改”各项业务。
第三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意义
合同的性质(共同的意思表示)、特征(表达性、交易性、约束性、合作性)和功能(锁定功能、防险功能、证据功能、秩序功能、反腐功能)决定其重要性无与伦比,合同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改的质量。交易依托合同,法律事务中的重心是合同事务,律师接受委托,协助委托人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是律师的常规业务的主要内容,也是非诉讼业务的重要基础。
1)锁定功能,指合同可以锁定交易主体、锁定交易内容(权义)、锁定交易程序、锁定交易潜在可能。
2)防险功能,从风险管理角度讲,合同在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均具备发现、分析和预防以及化解风险的功能。
3)证据功能,从救济角度讲,合同可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作为法律依据,并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作为证据佐证自己的仲裁或诉讼请求。
4)秩序功能,主要是指合同能够起到对交易主体的行为起到规范、指导和教育、监督的功能,进而稳定交易秩序。
5)反腐功能,主要指合同能够预防交易主体内部的腐败,并且能在发生纠纷时预防裁判机构随意作出解释或裁判,起到遏制腐败的功能。
第四条 本参考的使用
本参考仅作为执业年限不超过一年的律师或从事法务工作不足一年半的企业内部法务人员,从事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业务的原则性、方法性、概括性的操作参考,不作为评判具体某个合同审查的全部参考。
第五条 本参考的局限
由于法律视野的限制,本参考并非合同的整体分析,面对复杂的交易无法作出综合与完全的判断,缺乏对交易方式、语言翻译、税负、财会等处理。
但合同的法律审查技术的发展趋势将越来前瞻化、综合化,甚至对前期的商业模式的选择给以建议或意见,对财税、翻译等给出一体化的跟进。

第2章 基本方法和要点
第六条 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的逻辑
(一)大前提——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合同目的、交易情况以及利益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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