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武志国(4)
(十三)审“纠纷”,审核潜在的纠纷预测是否全面,违约责任是否对应潜在的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可操作,是否足以挽回损失,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关于诉讼或仲裁管辖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的问题;
(十四)审“手续”,合同签订是否取得应有的行政许可、登记或者备案,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章程的要求经有关决策机构同意,签字、盖章是否完备,协助、条件提供、交接验收手续是否明晰,授权人签名、授权书内容等是否完整有效;
(十五)审“效力”,看合同整体上的能否保证其有效性,合同的效力所附带的期限和条件是否适当;
(十六)审“涉外”,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特别留意和特殊处理;
(十七)审“关联”,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情形,属于关联交易的是否符合关联交易的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十八)审“文字”,需使用确切的词语,数字是否精确,是否有错别字,字句是否有歧义,文本是否美观简洁。
第八条 合同的灵魂
合同起草、审核及修改的灵魂是合同能否满足供求关系、以及供求平衡的需要的权利和义务的设计。
第三章 合同的标准、审核原则及方法
第九条 合同的判断标准
一份上好的合同应当是目的正当,内容严谨、形式明晰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
第十条 审核合同的基本原则
起草、审核和修改应当坚持的原则:合法有效原则、简洁明确原则、对等平衡原则。
第十一条 审核合同的方法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法、法律分析与法外分析法、当下分析与预测分析法、合作分析与破裂分析法、相似与对比分析法、学术分析与实证分析法、合同软件和借用外脑法等等。
第四章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及新式合同样板条款的援用
第十二条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
欧美式合同基本条款一般如下:
(一)主体条款
主体部分,说明合同主体的设立、类型、性质、主管和注册登记等情况。
主体条款有利于说明合同各方为有效存续的主体,可作为合同主体。
注:必要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就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法律等事项,由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包括环保、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主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调查深度根据需要和条件确定。
(二)引言条款
引言部分。引言部分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合同签订的背景,各方缔约的目的或合同各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标或重要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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