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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武志国(5)
注:引言条款有利于合同阅读者能够清晰地认识到合同签订的背景,与其他合同或事件的关系,能够让阅读者清楚地理解合同签订各方的意图。
(三)合同内容条款,包括:
1.定义或名词解释条款;
2.陈述与保证条款(欧美交易十分重视陈述和保证条款);
3.各方义务条款。各方的义务条款是合同的主要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具体内容;合同履行的时空要求;合同履行的质量标准;履行方式,如运输条款,包括运输安排与运费负担。
4.价格及支付条件条款:特别是保险、税收、规费、代缴代扣的负担 。
5.合同有效期条款。
6.合同的解除、终止条款。
7.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四)违约或损害赔偿条款:违约包括主观不履行、客观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包括在第三者对合同提出权利主张时,另一缔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责任限制条款
1.责任的限制,主要是违约或损害赔偿总额的限制。
2.责任产生条件:是根本违约还是一般违约等。
(六)其他条款。不能纳入其他条款的一些必要的条款。
(七)签名、盖章。
一份欧美的合同少则数十页,多则上百页,每个合同性质种类不同在条款上有较大差异。
起草、审查或修改合同时借鉴欧美的合同应当本着实用性的原则,考虑我国的法律、合同习惯、交易实况等的情况下完成本土化的过程,避免盲目照抄照搬。
第十三条 样板条款的援用
样板条款是指种类性质不同的合同中常常都可被援引其中,且差异不大的一些条款。以下是常见重要样板条款:
(一)法律选择: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争议解决费用的约定,一般约定胜诉方为实现债权的合理的其它费用支出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如律师代理费及取证等费用;
(三)通知及送达约定(略);
(四)合同修订(略);
(五)合同完整性条款:本合同与任何在合同签署之前产生的相关广告、信函、谈判、会议纪要文件或招投标、意向书等其他法律文件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六)效力瑕疵约定,一般指当合同全部内容或合同部分内容的法律效力有障碍时如何适用的约定;
(七)实质期间约定,在此实质期间之后的任何履行行为,都会被看作是完全违约或没有必要,或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促成解约;
(八)专门对接联系人员的制定以及为履行合同专业人员指派条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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