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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执行/龙波(5)
(三)为犯罪人创造条件履行赔偿义务,设立创造性赔偿制度
创造性赔偿是指为罪犯创造多种形式的获得赔偿能力的机会,从而支付赔偿损害和发展被害人与罪犯之间的关系,而为罪犯改过自尊、复归社会提供宝贵的帮助。在我国,它主要包括将缓刑和假释考验与社区劳动、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将周末服刑、定期服刑与参加劳动进行赔偿结合起来;将社区服务的判决与赔偿损失的判决结合起来。 [11]通过将社区服刑和赔偿损失联系起来,规定犯罪人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参加劳动,并将劳动的一部分收入用于支付损害赔偿。这样既使犯罪人得到了改造,又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创造性赔偿的另一个优势就是赔偿形式的多样化,赔偿的方式不仅仅只局限于金钱,还可以包括犯罪人或其家属为被害人提供劳务、服务等等。
(四)完善法院的执行制度,进行执行体制改革
法院执行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保障和制约,如何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在立法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责职、程序、责任及执行人员的任免程序等等;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和实施“审执分立”制度,严格区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并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作为同等重要的司法职能来看待;三是要协调内部运行机制,解决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脱节问题,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更多地考虑执行的因素,即对应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措施的应当适时采取,避免“执行难”;四是实行执行权的分权制约,把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裁决权、异议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三权分离”,以避免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保证执行公正;五是必须树立新的执行工作理念,也就是强制执行应该遵循司法被动原则,必须完善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六是必须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条件,加强强制执行所需的力量配置,大力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12]
(五)其他方法
如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这主要是针对一些重大恶性犯罪案件,犯罪人根本不可能有能力完全赔偿的案件,如爆炸案、投毒案等)。赋予应受赔偿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完善刑事损害赔偿先行给付制度、完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价值较大的犯罪工具执法机关处理后再给予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种保险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对于解决刑事损害赔偿“执行难”也具有深刻意义,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不再阐述。
总之,只有真正解决刑事损害赔偿“执行难”问题,才能使犯罪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确实保护,才能使其对国家和法律充满信心,继续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才能真正威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团结,真正实现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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