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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范围若干问题释疑/吴纪树(5)

(20)参加培训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析: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为接受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属工作范畴之内,期间受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1)受领导指派干私活。
析:此情形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 若劳动不知道是为领导干私活或完全有理由相信此工作是受单位委派的工作,则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 若劳动者明知或应当知道此为领导指派的私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2)在单位组织的文娱活动中受伤害(如旅游、联谊舞会、体育比赛等)。
析:旅游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旅游活动不涉及工作,它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非工作范畴。但从事导游工作者应属例外。
联谊舞会、体育比赛是出于单位之间业务往来、单位文化建设等工作之利益而为的活动,应属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3)工作时突发疾病受伤致残或死亡。
析: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认定(视同)工伤。但实务中却有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24)职工陪客户吃饭或跳舞时中毒或受伤。
析:职工陪客户吃饭或跳舞的行为是基于工作的需要、单位的指派属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在此期间发生中毒事件或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25)见义勇为的。
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

(因本人知识能力有限,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为感!!!)

作者: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吴纪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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