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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毕清辉(5)
再次,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尽管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对策,但我国的环境违法事件仍然屡禁不止,某些企业、某些地区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不惜以牺牲其他企业、其他地区的资源和环境为代价,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危害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安全运行和社会长期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必将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应当设计适当的程序和渠道,依靠环境公益诉讼,惩戒环境违法者,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三、 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现实依据

(一) 环境公益诉讼是预防环境侵权的有效手段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预防为主”的重要保障手段。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有力地把潜在的大规模环境污染和破坏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阻止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体现了其补救功能的一面,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起到了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在各国诉讼制度中,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较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就要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社会的可持续的发展。

(二) 环境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社会这一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利益内容的特殊性上。环境公共利益并非社会个体成员环境利益的总和,因为一方面,社会个体成员环境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密不可分;另一方面,环境公共利益与环境个体利益在内容上并不具有同等性和可比性,环境公益诉讼主张指向的是环境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环境利益,环境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从而才能促进环境的总体的和谐。

(三)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维权的现实基础

如上所述,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发扬民主,鼓励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切入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公众参与应该是全方位的参与,包括对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决策和环境执法的参与[7]。实现公众参与必须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化,推行环境决策民主化,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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