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毕清辉(6)
此外,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能有效的培养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依法治国。早在1978 年,中国就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当时邓小平同志首先提出中国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法,此后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并得到了发展。至2003 年,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5个统筹发展,环保越来越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但在现实当中,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公众参与的民主法制机制不足是我国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中央早在1978 年就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严重污染环境,长期不改的,要停产治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实现经济处罚,严重的给予法律制裁。但二十多年来,有多少官员因污染环境而受到法律制裁了呢?所以让公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纠纷是让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环保的最佳形式。当公众受到环境危害之后,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解决环境纠纷,维护其环境权利,这是环保公众参与原则的最具体的体现。
环境保护是公共事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事业的最终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公益性很强的环境保护事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重要参数。只有让公众积极参加环境建设,努力净化、绿化、美化环境,参与环境文化建设,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和宣传力度,才能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社会的环境道德水平,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风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让一切有社会责任感的广大公众参与到我们的环境保护中来,从而为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增添肥沃的民众土壤。
(四) 环境公益诉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保障
生态和环境是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社会敏感问题。保护生态和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其中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为公民的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8]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生存利益和生产利益在对环境的需求上构成矛盾。为此,社会就有必要对人类的利益做出制度性安排,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平衡与制约各微观主体之间因利用稀缺性资源而发生的关系,此权利即为公民的“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发反映,它作为基本人权已为《人权宣言》所确立,作为私权,它应该是可诉的和可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要实现这可诉性与可强制执行性就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使得公民的环境权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更好的请求审判权的支持而实现。从而达到“主持社会正义与公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最终目的。[9]只有公民的环境权得到有效的保护,人和自然才能和谐相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是,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一直没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得到体现,制约了以法律手段解决环境和生态问题的效果。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应在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备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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