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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毒瘤的刑法规制--论网络犯罪及其法律对策/吴思博(7)
笔者认为应扩大对于网络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述各领域中的关键部门应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并建立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控机制。国家立法机关需综合社会系统的立法需要,确定保护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关键条款,为各领域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提供立法支持。
6、设置多样化的行为方式 增加物理破坏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该条中需要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将第一款所列举的行为修改为破坏计算机硬件或者系统软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样适当加入对以物理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界定,可以更好的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与稳定运行。
7、增设计算机网络盗窃罪 惩罚木马盗窃行为
绝大多数木马病毒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按照目前刑法的相应规定,对此行为无法给予刑法处罚。传播木马的行为目的在于盗窃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笔者建议应在刑法中曾设网络盗窃罪,对这一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8、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
网络系统已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十分重要的实现手段,一旦其遭到破坏以至于瘫痪,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由于很多网络犯罪会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并具有贪利的目的,因此,增加财产刑可以有效的防止此类犯罪。另外,计算机犯罪是有大多数是由于从事计算机专业的人员实施的,笔者建议增加资格刑,以此来防止此类人员实施此种犯罪。所谓资格刑,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人的某种行为资格的权利,实施资格刑,对症下药,能更为有效的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
综上所述,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此类犯罪涉及面较广,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又包括计算机网络犯罪在空间中的变形。由于立法的滞后行,现行刑法对某些此种类型犯罪不能进行有效的规制。除增加其他部门法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调整外,有必要在刑法上对此类犯罪客体的具体罪状和法定刑进行全面的考量。




*吴思博,(1982.9——),中国科技大学理学士,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学生。
**周丽君,(1986.10——),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教管理系学生。
1 2007年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统计数据。




参考文献:

(1)孙春雨、贾学胜。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王云斌.网络犯罪[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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