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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王晓伟
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王晓伟 周文星

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未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
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1、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军警所属公司、企业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2、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3、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
4、应执行财产难动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军费、职工养老金等;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很多,权限也很大。但是执行这些法律条款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十分清楚的了解。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法律调整。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有多种,这些资产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他可以一边过着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的生活;一边对着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装穷。装穷的结果是,人民法院对他的执行无法进行。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虽然我们可以从侧面了解他有履行能力,但我们无法取得他拥有资产的确切证据。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一无所知,这正是国家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调整的后果。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事实上,这种法律缺陷造成的不仅仅是“执行难”,它还使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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