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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王晓伟(2)
(二)宏观上,社会上的不利因素,这往往归结于执法方面的原因。的确法律的初衷总是美好的,但是结果的不如意通常就是在执法环节,我国社会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在社会上存在着完全不同的不利于执法的若干因素。
1、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调解及法律上赋予强制执行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者采取抗拒行为,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或部门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
3、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由于执行法官人员编制不足,一个地方基层法院的执行庭法官每年个人要承担大量的执行案件工作,往往把一件案件的执行排到半年之后,而且是一个执行员同时兼顾几件案件的执行的情况比比皆是。
4、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即使现在的最新司法解释也存在着一定漏洞!如“对拟拍卖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债权人为何不同意进行评估?该不该说明理由?是不是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甚至和第三者互相勾结转移国有和集体财产、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利益提供了便利等也值得商讨。 (1)
5、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方面很大原因是因为法院系统的财政并没有独立,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对政府官员的谦虚态度可见一斑,同时在党的领导法院的建设上往往表现是在具体的案件上而不是从宏观上领导也是其中的原因。例如:查询到单位账户上有存款并予以冻结,往往因当事人向其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后,冻结的存款也无法扣划。
6、涉企涉府案件的大量存在,以及企业和政府的履行能力的下降,也给执行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众所周知,在执行案件中,最难执行的案件就是涉及企业和涉及政府的案件,由于该类案件的申请人大多数是自然人,对其个人利益看的比较重,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要求比较强烈,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到法院找、和承办人吵闹、越级上访的比较多,但是由于企业和政府的履行能力差,相当一部分法定代表人特权思想严重,法律意识淡薄,致使案件难以执行。因该类案件不能执行,致使权利人大吵大闹、越级上访,不但影响了执行工作,而且影响到法院的整体工作,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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