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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产权转让机制的整合/侍丹青(5)
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目前仅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笔者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的结果,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正在制定中,而实践中基本上还是参照国资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评估并经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5). 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3号文、2004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转发)和国办发[2005]年60号(转发)等诸多文件中均明文规定了公开市场交易制度,并且规定选择产权交易所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留出了缺口 (需要履行特别的批准程序)。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了允许协议转让的条件:
(1) 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
(2) 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但是实践中,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协议方式转让,还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所以在转让国有产权的实践中,仍然要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为审批部门对协议转让的批准非常谨慎。

(6). 变更登记

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是国有资产转让的最后一个步骤。1996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以及财政部金融司于2006年10月发布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为非金融类和金融类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5. 结论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和颁布,是对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几年来工作经验的认可和总结,同时也通过一些创新的思想,为后续立法打造了一个良好的制度框架。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目前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操作仍然是缺乏细则指引的,更不用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了。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沈春耀委员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起草人李曙光教授所言,“国外往往是就一个国有企业立一部法,就一个国有公司立一部法”,所以我国的国资立法需要“分步走”。因此,有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细则,以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转让制度,还有待后续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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