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下中国检察制度的内涵、特色、优越性及其如何完善的新思考/袁向民(6)
检察系统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体制,这是宪法第132条第2款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作出的规定。其意义在于保证全国检察机关集中统一行使检察权,从而有效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检察机关的这种上下级领导体制,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也是建国以来检察体制几经变化后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作出的正确选择。实行上下级领导体制,是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组织保证。③
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都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机构,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是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在检察委员会制度,将民主集中制引入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既有对检察长的权力限制防止任意扩大的作用,同时,又保证了检察长负责制的权威,赋予检察长有权本院重大问题提交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权力。既确保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是民主集中制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其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检察工作中要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④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道路,落实科学发展,加大各项检察工作与其它工作的统筹兼顾力度,为和谐社会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因此,我国检察制度是从中国国体、政体和国情出发,在吸收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其法律监督的性质,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项职能,既体现了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共性,又体现了中国的特殊性,因而具有科学和先进的内在品质。⑤当然,我国的检察制度也有不完善之处,但不能因此就否定我国的检察制度,我们应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创新理论,澄清模糊认识,针对那些主张削弱甚至取消法律监督,的错误观点,从理论上正本清源。作为检察干警,我们应该提升自身的执法能力和执法业绩,用事实证明我国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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