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下中国检察制度的内涵、特色、优越性及其如何完善的新思考/袁向民(7)
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上面我们分析了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的特色和优越性。当然在新时期下它还需要不断完善。惟其如此,才能适合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检察机关应当怎样坚持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服务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精神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自2006年5月党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一直贯穿于我们党法治建设思想的始终。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使用“公正、高效、权威”三个词修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继十七大报告再次沿用这一表述之后,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代表座谈时明确要求: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⑥
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的建设同样需要紧紧围绕这一思想,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在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一)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实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却由于经费受制于地方、人事无法独立等原因,实际上并无法完全摆脱行政机关的影响,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某些方面法律监督乏力的重要原因。为此,应当改革领导体制,落实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按照宪法第13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实现上下级之间的直接领导关系,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个方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各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案件方面的工作;人事任免和人员管理、培训方面的工作;经费保障和设备装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方面的工作等。与此同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既是增强检察机关抗干扰能力的最有效的措施,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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