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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时期下中国检察制度的内涵、特色、优越性及其如何完善的新思考/袁向民(8)
(二)改革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检察机关特有的职权。在今后的检察改革中,应当针对立法上和实践中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问题,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特别是要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手段、途径和方式,以增强诉讼监督的效力和效果。包括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的监督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制度;加强机制建设的目的在于理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相互关系和检察职权的运作方式。要强化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将现有的反贪、法纪两个部门合并,侦查员实行司法警察化。自侦部门的检察人员整体划转为侦查人员,建局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职务犯罪侦查员与检察官的角色混同问题,也有利于侦查人员的专业化管理。在检察机关履行司法弹劾权时,侦查人员配属于检察官,听命于检察关官的指挥。立案权、强制措施决定权、侦查终结决定权都属于检察官。同时捕诉合体,完善以主诉检察官为刑事诉讼核心的新机制。现行的刑事诉讼机制中,主诉检察官居于一种主导地位,既要行使控诉的职能,又要负举证的责任。侦查部门的任务就是搜集证据,目的是为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这些工作都是通过检察官出庭公诉来实现。因此侦查取证活动都要围绕出庭公诉的要求来考虑,侦查和出庭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有必要取消批捕部门,赋予主诉检察官决定或审查决定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应权力,通过一体化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积极创设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机制。这是民事行政检察发展的趋势。如果仍然把民事行政检察的重点放在抗诉上,监督的力度不够,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因此,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从单一抗诉逐步转向抗诉和提起诉讼上来,特别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既可代表国家,也可以代表社会公益,行使诉权,运用检察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科学、先进的内在品质,最终要用检察工作的实际成效来体现和证明,因此,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首先就要发挥好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要努力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职能,并用十七大精神推动各项工作的发展,不断用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成效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认同、理解、关心和支持。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好的队伍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组织保证。要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专业化建设,把检察队伍建设成政治坚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公正的优秀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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