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积极探求检察文化建设新途径/袁向民(3)
二、从科学发展观的深度探索检察文化建设的内涵
科学发展观立足国情、总结实践,以开放的视野观察世界及其国内的历史经验和发展远景,认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1]。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部分,有丰富的内涵。检察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从结构上看,检察文化是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检察文化作为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其特点是将检察机关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将以往以物为重点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核心的管理。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特定检察机关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执法理念,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在全体成员中潜移默化而形成的一种个性。这种独特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便会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并成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发展的精神力量。检察文化是组织文化的分支,是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创造,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的,以创新检察管理体制为途径,以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为形式的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精神财富。因此,其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内涵。
(一)检察文化是先进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检察文化,不能机械简单地认为就是检察理论和检察活动及其相关的物质文化生活,如检察宣传、文体活动等,腐朽和反动的检察理论及其活动载体不能称之为检察文化,应当被排除在外,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理解检察文化。自从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文化就愈来发展和丰富,既有不断支撑检察制度完善深化的先进文化,也同样伴随不相适应的甚至是消极的理论、观念不断被剔除和克服。检察文化的实质是与一定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哲学社会科学互动的强化法律监督的文化,有特定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模式,是司法制度不断变革的产物。一般的认为,检察制度及其文化源于14世纪初的欧洲[2],一方面检察文化是以由私人报复到国家行使刑罚权,再由自诉到公诉的变化为基础产生的;另一方面,检察文化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历史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有着地缘差别以及自身发展过程中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影响的变化。因此,检察文化先进性、扬弃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内在固有的规律,满足一定社会的司法公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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