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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与反暴利的法律思考/尹振国(4)

毫无疑问,大多数的消费者对市场上的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不充分的,他们对商品的了解是有限的。而经营者则是直接参与商品生产经营的,他们对商品的了解是最充分的。可以说,消费者与经营者所掌握的商品和市场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经营者占有绝对的优势。经营者往往利用这种优势欺骗消费者、利用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借以牟取暴利。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公平,因此,法律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 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

现代政府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政府的行政垄断历来为人们所诟病。 所谓行政垄断是政府主要机关的滥用其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竞争。其本质为以行政权力要素参与经济活动之中,人为地制造垄断,破坏平等、自由的竞争机制,是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甚至陷入无效。〔2〕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为了维护竞争的有序和有效,必须建立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但行政垄断正好起着破坏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作用。例如,有的地方由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明令禁止或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搞地方保护主义主义;有的地方对某些外地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有的通过附加不平等条件,如税收、价格、信贷的差距,来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说到底,行政垄断就是以行政特权去剥夺社会的自由选择权。

垄断行业或者企业经常凭借其自身的垄断地位,获取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暴利。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众多政协委员公开指出医疗、电信、留学、房地产、民航等行业存在着行业暴利,行业垄断者同行议价、哄抬物价、欺行霸市、限制自由竞争。严重侵害了其他竞争、消费者的权益。行业垄断也造成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造成社会的不公平。

(四)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该法只对低价倾销作了规定,而对暴利及其暴利行为没有规定。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缺憾。1995年1月25日国家计委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是国内第一部反暴利法规,虽然该法对暴利行为及其测定方法作了规定,但是这些测定方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需要对制定该规定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由于暴利牵扯到各方面的利益,仅靠一个部门法规规制全国的暴利行为是不现实的。因此,反暴利需要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如《反暴利法》。

(五) 畸性的消费心理和文化

社会公众的贪便宜的心理、片面追求高消费、名牌 ,虚荣 、比阔的心里更加助长了暴利的产生;目前存在的无约束的公款消费,不问价格,随意挥霍,不仅助长了腐败,而且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利益。暴利的存在,严重倾斜社会心理,扭曲道德观念,毒化社会风气。暴利的诱惑使人们幻想不通过诚实劳动、诚实经营一夜暴富,暴利鼓励经营投机取巧。经济上,暴利导致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的下降,扭曲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正常的物质利益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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