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陈岑(5)
广州日报大洋网12月3日报道,德国法院在最近的一项判决中指出:有关不道德法例在十九世纪时订立,至今已不合时宜。公众对卖淫活动的看法已截然不同,"虽然卖淫通常不被视为有道德价值,但最少已被接纳为社会中的一部分"。 只要卖淫是出于自愿,没有牵涉任何犯罪活动,均不算触犯良好的道德标准。
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不断被物化的人们倾向于独立的自主的生活,不再要求自己同主流社会一致,所谓的边缘人物也越来越多。而社会也已经改变了本体的大一统的思想,不再要求所有的人与主流、与自己一致,人们已经学会了容忍和宽容,容忍异类的存在(正像人们容忍同性恋的存在一样)。未来的社会将更加多样化,多元化,更加丰富多彩,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对别人指手划脚。在未来的哲学中,个体性、差异性将取代整体性和统一性处于主导原则[8]。从而,个人的行为对善良风俗的影响也越来越小。
从世界范围看,公序良俗原则在性领域正逐步消亡,而"善良风俗的逐步消亡,应当说是社会的一大进步"[7](P170)。但由于性自由是人牵涉到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根本性问题,在人类追求解放,追求自由的现代社会,有一点是肯定的。设定性义务的约定是不可赋予法律的约束力的,不可强制履行的。不过与性相关的财产给付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小结
在本案中,法官有权进行裁判的是,遗嘱人的遗赠行为的效力。遗赠行为本身的内容、客体并不存在有违善良风俗的情况。遗赠人在临死亡的前两天,在病重的情况下,非常正式的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遗赠行为,其动机和目的并非为建立、维持或重新开始其与受遗赠人之间的不伦关系,也并非以不伦关系为条件。对其动机最合理的解释应当是对另一方的支持、照顾和关怀表示感谢。应当说,其遗赠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赋予其效力也不会具有增长反社会行为的危险。这也符合当今社会的普遍观念。
质疑之二、遗嘱是否侵犯了蒋的继承权
二审法院认为,遗嘱人的遗嘱侵犯了其妻的继承权。为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对继承权的性质进行澄清。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他通常在两种不同的涵义使用。
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的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客观意义上的上的继承权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的期待权.说他是期待权,表明他有将来取得和实现的可能性,他已具备了权利实现的一些条件,但仍处于取得既得权的路上,对将来权利的实现,表现出一定的现实可能性。但还没有具备既得权的全部要件,要由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还需要其他条件的成就。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就表现出这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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