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从政——困境与出路/尹振国(7)
第二,建立律师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沟通机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律师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尽管中国律师已经走过了二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但自律师制度恢复至今,律师所处的社会生态环境却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常常受到来自各种权力部门的刁难、排挤,有时甚至是敌视,使得律师所处的生态环境极度恶劣。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在律师与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机构间缺少一种有效的沟通机制,律师与这些机构缺少相互间的理解与沟通。现代政治文明较成熟国家的成功经验均证明,在其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正是立法者、司法者、律师、法学家们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创造了其较为发达、完备的法制文明。“一国的法律职业不能形成一个团结的、具有共同语言的集团,他们与外部社会的交涉能力就必然弱小,更谈不上所谓司法独立了。同时,法律界内部的沟通和交流也会变得障碍重重,司法过程的配合与制约势必变成不配合、难制约。”可见,建立律师与各种权力机构的沟通机制,形成利益一致的法律共同体,不仅会为律师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而且还会极大地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切实保障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
在一个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都能以保障的国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建设法治国家恐怕是依据空话。在目前,妨碍律师执业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的原因还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所以要在修改并完善律师法、刑法和"三大"诉讼法的基础上,科学地立法、严格地执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的权利。
第四、完善相关律师管理机制,加强律师的自身建设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法律职业群体的素质,中国律师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只有拥有了高尚的品格、优秀的个人素质和高超的专业水平,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和尊重,才能培养良好的政治参与素质。因此,必须加强律师自身的建设,要在不断完善《律师法》的基础上,制订出一套与之相配套,与现代政治文明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优化律师的生态环境,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律师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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