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专家侵权责任/周大勇(6)
除上述两个标准外,有的学者还提出行业道德标准说,以及同类职业人员一般要求说。笔者认为,道德和法律的区别是明显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因此道德标准不应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而以同类职业人员处理同类法律事务时一般应有的行为要求来判断,在举证过程中存在很大难度。还应该看到,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是随着国家的法制建设而发展的,当前法制建设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各地的发展又非常不平衡,即使在一个省、市内,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不平衡,也影响着律师的服务标准和水平,因此同类职业人员一般要求说尚不具备条件。另外,对于律师侵权的过错认定,一定要坚持法定标准,即使没有完善的标准体系,也不能以模糊的规范形式来兜底,否则将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可能导致法官“挟持”律师“专家”的局面,使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受到牵制。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作为律师承担专业人员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可定义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违法,或严重违反主管部门制定的及全国行业协会公布的行为规范和准则,造成当事人或第三人损失”。使用两个标准界定律师责任,一方面可以直接确认违法的,可以直接适用相关法规,保持与其它现行法规的衔接;另一方面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行业协会公布的行为规范作为参照,这既保证行业团体内部对行业发展和行业责任的把握,又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和协会制度和公布相应的规范和准则,带动行业整体遵守基本服务规范和达到应有的“平均”水平。
四、律师专业人员责任的举证和赔偿
在律师专业侵权的过错判断标准确定后,当事人和法院都有可能容易地分辨当事人对于律师服务行为带来“损害”寻求救济的情况,是否属于专业侵权。在律师专业人员侵权之诉中,由于律师对掌握法律知识的优势地位和证据优势,普通当事人并不一定都会有这个能力来证明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而专业人员应该是其行为存在合理和合规性的当然解释者。因此,司法实践中最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处理,当事人只用证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具有过错的表面证据,由律师负责证明其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既不脱离过错责任的要求,又有利于合理分配诉讼权利义务,节约诉讼资源,关键的是,这样加大大加强律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谨慎和规范操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行业专业水平的稳定。
就赔偿的数额,因为侵权行为法是救济法,应当满足可实现回复当事人权益未受损害的状态的法律诉求的要求 ,因此,除当事人与律师另有约定、法律法规对赔偿设立了上限 或无偿委托的情况外,应当全额赔偿,也就是由律师承担能够被证明由其过错导致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全部损失。这也符合我国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至于律师事务所在多大程度上应为律师的专业过错责任买单,以及律师执业保险能在多大程度上分担赔偿损失,不是侵权行为法对律师专业人员侵权责任的规定应予解决问题。但只有严格界定律师的过错,并对属于过错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部和充分的赔偿,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促进律师行业的长足发展,充分体现侵权行为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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