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专家侵权责任/周大勇(7)
参考文献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应着重解决哪些问题?, 北大法律信息网,2008,见http://www.njpf.gov.cn/web/Info/2008-01/241016511004.html。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p.154。
同上, p.148。
陈舒,律师专家责任,广东律师协会2004年优秀论文,广东律师协会网站,http://www.gzlawyer.org/。
国内有的学者认为专家责任是“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是对专家责任的错误翻译。专家责任本质上是因为行为的缺陷,即未达到合理的标准或违反法律而产生的责任(liability),而在美国侵权法的普及读本中,甚至只用了“professional Negligence (Malpractice) 的陈述,以表明这种责任是因为行为的失当产生的,而非被赋予的责任(responsibility),参见 Edward J. Kionka,, Torts, West Group 1992, p.270-273。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 p.154。
为论述方便,下文中按现有说法称律师为“专家”的地方,表达“专业人员”的意思。
陈舒,律师专家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以合同违约寻求救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当事人必须证明其已经完全履行了义务才有可能免除赔偿责任,因此相较于以过错原则为主导的侵权之诉,当事人所负的证明义务较低。
Edward J. Kionka,, Torts, West Group 1992, p.270。
邹海林,专家责任的构造机理与适用——以会计师民事责任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网,http://sym2005.cass.cn/file/2005101847758.html。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权利的救济法,利益的保护法,人民网,见http://theory.people.com.cn/GB/41038/4750390.html。
北京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一起见证及代为保存票据法律事务时由于过失而使其一个委托人北京新路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直接损失420万元。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启明所对亚美集团未能返回给新路公司42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而二审北京市高级法院改判为北京市启明律师所对“不能清偿部分的百分之十承担责任”,见高原,律师责任若干问题初探,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china.findlaw.cn/info/lunwen/minfalw/10653.htm,笔者认为依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这种判决的依据不是太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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