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原意诗解/魏海渊(10)
权利义务虽然终止,结算清理条款独立。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种类品质若同,
只要通知到达彼此,债务便可抵消处理。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种类品质相异,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债务可以抵消处置。
债权人有以下情形,可将标的提存代替:
下落不明或者拒领;人已亡故继者未定;
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尚未选定。
标的物若不宜提存,或者需要高昂费用,
可以将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提存处理。
除债权人失去下落,提存后应通知对方。
标的毁损灭失风险,提存之后债权人担。
期间孳息归债权人,提存费也由其负担。
提存物可随时领取,但是不含以下情形,
也欠对方到期债务,既无担保又未履行。
提存日起经过五年,不领取则权利消亡,
提存费用扣除之后,提存物品收归国有。
债务部分或全免除,终止相应权利义务。
债权债务同归一体,权利义务戛然而止。
(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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