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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原意诗解/魏海渊(7)

为了逃避既有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无力偿债种种窘态,可以自行中止履行。

如果决定中止履行,通知对方应当及时。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对债务恢复履行。

中止之后合理期间,其未恢复履约能力,

也不提供适当担保,此时获得解除权利。

中止时无确切证据,行为视作违反协议。

分立合并变更住所,债权人出此等状况,

没有通知合同对方,致使履行产生困难,

债务人可中止履行,将标的物提存也行。

提前或者部分履行,且会损害对方利益,

债权一方可以拒绝,债务人的这种履行。

提前或者部分履行,致使对方增加费用,

所增加的这些费用,最终是由债务人负。

债务人有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损债权方,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代位行使这一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拥有的债额为限,

行使权利必要费用,由债务人予以承担。

债务人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对此作出撤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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