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陪审 促进社会和谐/林文清(4)
1、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工作,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人民陪审工作。
2、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在安排陪审员的本职工作时应当尽量与法院协调,保障每位陪审员有足够的时间由法院安排陪审、培训或法律学习与研究工作。
3、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把人民陪审员所担负的陪审工作视为其本人工作的一部分,并享受相应工作量的出勤待遇。人民陪审员执行法定任务时向所在单位出示法院通知后,无须再履行请假手续。
4、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履职情况列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表现突出受到县级或其以上法院表彰的优秀人民陪审员,在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5、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支持陪审工作的情况及取得的业绩列入上级部门对其考核的量化依据。
总之,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推进人民陪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坚信,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逐步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并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上杭县政协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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