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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霆案”重审判决的法律思考/陈晓航(5)

第二,许霆的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从许霆的取款行为上看,许霆是实名申请取款,取款方式、途径具有合法性。由于自动取款机系统升级时,银行并没有尽到通知义务,以至于在自动取款机出现异常时,出现了取款人多取钱款这种情况,而责任的承担方应当是银行,并非取款人。因此,许霆取款有效,是合法的交易。试想,取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合法的交易怎么会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许霆多取钱款的性质上看,自动取款机出现类似故障的概率极低,每天有数千万人在使用自动取款机,而多年来,仅仅发生了几起类似案例,所以,发生像许霆在自动取款机异常之时多取钱款这种情况具有偶然性。另外,法院在事实认定时由于忽略了许霆取款行为的合法性,仅仅根据许霆多取了170000多元钱款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是不合理的。因为在许霆的取款行为合法的前提下,由于自动取款机的异常,而多取钱款的行为应当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如果许霆当时及时通知银行方,或者报警的话,就不会出现现在的“许霆案”了。然而,就算许霆多取了钱,事实上也是银行经过一系列审核和认证,在相信许霆系合法的取款人的基础上,同意交付与许霆的。因此,许霆仅仅应当从道德的角度上,负有返还多取钱款的义务。这个道理很简单,假设许霆的银行卡里的钱款不是176.97元,而是存有17697元,同样是由于自动取款机的升级所出现的异常,许霆还是申请取出1000元,而自动取款机在其银行卡里扣取了10000元,那按照本案重审的判决思路银行方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银行的电子代理人是否利用了秘密手段,窃取了取款人私人的合法财产,认定为盗窃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许霆多取款的行为只能被道德所评价,而不能被法律,甚至是刑法所评价。许霆应当被判决无罪,只承担道义上的钱款返还义务。

三、“许霆案”重审带来的新启示

(一)本案发生的时代背景

由于时代和科技发展,“许霆案”的发生既有特殊性,又具有普遍性,本案呈现出一些需要解决的新法律问题,因此本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当代社会,电子工具、智能工具、自动化系统已经广泛的应用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之中,比如:智能电表、智能水表、自动取款机、自动售货机以及电话卡智能充值系统等等,而这些智能化的电子工具带来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本案所处时代的特殊性,其判决结果的影响力绝对不亚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因此,一方面,完善我国相应的立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另一方面,作为裁判者的对法官必须善于运用裁判解释权,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要敢于理论创新,判决的权威,绝不会因理性的思考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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