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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陈晓航(6)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他人隐私。”但是,这些规定由于法律位阶过低,显然不能系统地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因此,规范“人肉搜索”,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首先应当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来进一步释明“人肉搜索”公布的信息在什么范围内合法;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网络隐私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使得网民在采取行动之前能衡量自己的行为性质,当事人在侵权之后也可知悉能否及如何获取法律救济。其次, 由于隐私权和名誉权存在本质的区别,侵犯隐私权并不必然侵犯名誉权,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所以,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制定一部专门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把公民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立法上确定下来很有必要。因此,必须加快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的进程,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并且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现代科技的发展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注意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衔接,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逐步建立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结论

在当代社会中,社会舆论是维护和纯化良好道德和正直品行的强大武器。如果某人的行为出格,往往会遭到社会舆论强烈的的批评和谴责。“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舆论”对维系社会舆论,是有益处的。我们可以利用“人肉搜索”发挥其社会舆论的功用,但同时也必须要规范借助网络恶意造谣、诽谤、曝光隐私等一些非理性的泄愤行为。网络空间同样呼唤理性,上述行为本身已不仅仅属于道德失范,因此,在“人肉搜索”逐渐涉及侵犯公民正当利益的情况下,就必须加强立法对其加以规制,同时,提高网民们自身的素质。总之,不论互联网技术如何的发展,其仍然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为我们造福,又可反过来伤害我们,关键就在于我们如何利用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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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晓波、郭晓菊.法律阻止“网络追杀”?[J].法律与生活,2006(7)
[3] 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
[4] 罗昆.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N].人民法院报,2008 年8 月12 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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