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执法中因注意的法律知识点/周青江(3)
(二)罪犯工伤补偿的法规依据。
1、法律依据
处理罪犯工伤补偿的法律依据是《监狱法》。《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此条确定了罪犯工伤处理主管机关是“监狱”。《监狱法》的这条规定很重要,一是可以增加工伤罪犯或其亲属对监狱处理意见的认可、信任度;二是打消了工伤罪犯或其亲属直接起诉的想法。可以避免滥用诉权对处理问题的不利影响。
2、规章依据。
由于《监狱法》对罪犯工伤处理的规定较笼统,不具体,2001年司法部出台了《罪犯工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对罪犯工伤补偿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其后,各省、自治区相继又制定了地方规章,更具可操作性。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系统因工伤残罪犯劳动酬金补偿暂行办法》,对罪犯劳动酬金作了具体规定。
(三)罪犯工伤补偿的法理依据。
针对工伤罪犯或其亲属对监狱处理意见的异议,应从以下几点加以解释。罪犯工伤与企业职工工伤相比,有以下本质上的不同之处。
1、造成罪犯工伤与企业职工工伤产生的劳动前提具有本质的区别。
罪犯是因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接受刑罚的惩罚而参加劳动改造的,其劳动具有强制性,不具有可选择性。而企业职工的劳动具有可选择性,其可以参加某一企业的劳动,也可以不参加,其劳动是为获取物质收益(工资)。所以二者产生工伤的劳动基础具有本质的区别,不具有可比性。
2、罪犯工伤补偿与企业职工工伤补偿的目的、作用不同。
由于产生罪犯工伤与企业职工工伤劳动的前提基础不同,也就决定了罪犯工伤补偿与企业职工工伤补偿的目的、作用不同。罪犯工伤补偿具有适度补偿性,其工伤刑满后的生活问题由政府承担。《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而企业职工工伤补偿是一种补救,具有生活保障性,其目的、作用是使伤残者的生活有保障,使死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罪犯与企业职工和各自所在单位的关系不同。
罪犯是因接受法律的惩罚在监狱服刑而参加劳动改造,与监狱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不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而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职工的辛勤劳动,而企业职工的物质生活来源要由企业支付,企业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企业理应对工伤职工的生活保障负责(通过工伤保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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