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法官权益保障问题:困境、原因与出路/尹振国(9)
⑸ 赵兴洪,《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法官收入》,北大法律信息网
⑹ 赵蕾,《中国最忙的法庭》,南方周末,2008年12月4日
⑺《湖南法官彭顺安累倒在案头》、《河北省“百日会战”期间某县一法官累得突发脑溢血》
⑻ 这类案件处理程序一般是政法委协调、公安局立案、检察院批捕和公诉,判决后,被告人的对立情绪也许会更严重。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很少。
⑼ 陈欢,《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司法改革报告》,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2月5日
⑽ 人是有理性的,当合法所得大于腐败带来的风险时,人往往会选择守法。西方国家的法官很少有贪污腐败的,相反,中国法官贪污腐败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深州中院法官腐败窝案、武汉中院法官腐败窝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
⑾ 常州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法官职业权益委员会、浙江台州黄岩区法院出台《法官维权工作规定》,同时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维权办公室)
⑿ 刘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 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保障法官权益的另一种思考》,刘敏 人民司法,2005年第11期。德国上世纪70年代曾有一项立法修改,规定法院在最终裁判前,把最初的决定及其理由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将意见反馈法院。经此程序,法院再做出最终裁决。我们虽然不能完全照搬此项制度,但可以加强审前释法判后说理,使判决更易为当事人认同,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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