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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裁判方法/田凌
浅议裁判方法

田凌

裁判方法表达了法官对如何更好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从而提高裁判的公正与效率水平的方法与途径的理性思考。
一、裁判方法的价值
裁判方法与司法公正具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首先,科学的裁判方法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手段。法官的裁判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裁判方法一方面指导法官正确地进行法律思维,公正裁判;另一方面,法官掌握了正确的裁判方法,就能面对各种的复杂情况,运用法律规定、司法理性和良知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公正裁判。其次,科学的裁判方法是维护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法官通过科学的裁判方法使法律规则无数次得到实现,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使相同情况下的当事人通过裁判方法的规则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判结果,维护并提高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科学的裁判方法限制和约束着法官裁判中的任意性,规制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样的案件应采用相同的方法裁判,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否则应遵循先例,这样,通过裁判的一致性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尊严。
二、裁判方法的内涵
梁慧星教授认为:“裁判的方法就是帮助法官进行正确的法律思维,有利于公正高效裁判的一些规则、技巧、方法和理论。”在我国,法官在实践中对法律规范价值的不同理解和评判常常与法学理论上抽象的公平、正义理念以及现实生活中具体案件的实质、合理性要求特别是与社会效果的评价之间产生矛盾,致使法官产生种种困惑而难以取舍。因此,有人认为,裁判的方法就是使法官逾越法律规范高度抽象的局限性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事物感性认识、多样认识这条鸿沟的桥梁。也有人认为,裁判的方法就是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方法论问题,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和裁判方法是小前提,案件事实是千变万化的,它需要法官在法定规则下,运用价值判断、法律解释等方法,推导出一个结论。从审判实务角度对裁判方法的内涵及外延可以这样具体界定:从个案之外来看,裁判方法首先是政治学或经济学的方法。法官要有大局意识,不仅在个案中裁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而且要考虑个案中的利益分配与当事人所代表产业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公益的平衡。其次是历史学或社会学的方法。司法实质上是一个权衡的过程,当事人通过诉讼期待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从而使民众相信社会由正义主导;同时,诉讼对社会的终极意义在于通过个案化解纷争,以诉讼过程的小和谐衡平社会的大和谐。因此,法官要学会衡平的方法。从个案本身来看,裁判方法首先是法官认定事实的方法;第二是调解的方法,它能将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方法融为一体;第三是裁判文书的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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