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达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孙斌(4)
如果用人单位跨年度仍然无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不能将年休假时间再安排在后年度进行。而应当对不能安排的年休假,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年休假只能安排在正常工作日
由于条例已明确禁止国家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端午1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中秋1天、国庆节3天)、休息日(周六、周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陪护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能够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只能在正常工作日内进行。
另外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已安排员工休完全部或者部分年休假,之后基于种种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如按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的时间多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无权就员工多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扣减工资。反之如按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的时间少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安排休年休假,不能安排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在什么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在下列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八、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的月工资标准在计算公式上,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九、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工资如何折算(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未年休假的,应按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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