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婚内强奸”定性之争及司法实践考察/杜向前(6)
此外,也有主张认为虽然对强奸配偶者予以处罚持赞成态度,但由于韩国刑法强奸罪规定中并没有把配偶排除在强奸的客体对象之外的语句,因而没有必要新设一个婚内强奸罪。但大法院1970年判决排除了具有事实上夫妻关系的配偶间的强奸情况,检察机关也没有以配偶强奸为名提起诉讼。韩国事实上认定了“配偶强奸罪的免责特权”,因此只依据刑法规定而对配偶强奸予以处罚仍存在面临困难,因此有必要新设配偶强奸罪规定。
韩国女性开发院称在制定“警察可介入家庭暴力事件”的“家庭暴力防止及受害者保护法”时也面临有关“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私生活是否适当”等众多非议。但也正是由此机会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并不只是家庭问题而是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也开始转换,增设婚内强奸罪也将会产生上述社会效果。
3、韩开放国民党议员提出“性暴力犯罪处罚法改正案”并增设“暴力性婚内强奸罪”
2005年5月,韩开放国民党李恩荣(音)等议员提出了主要内容包括增设“暴力性婚内强奸罪”等的“性暴力犯罪处罚法修正案”。但大韩律师协会对此持反对意见,大韩律师协会意见书指出从法案提案理由来看,提案称 “婚内强奸”侵害了妻子的性自主决定权及人格权,其应成为法律处罚对象,但法案第9条之2(暴力性婚内强奸)中又称“具有法律婚姻关系者存在暴力强制性行为情形的予以处罚”,前后不一致,存在矛盾。
大韩律师协会称“法律案应明确规定对具有暴力性强制性行为夫或妻是否均应予以处罚”,而且“暴力性强制性行为”的概念非常不明确,这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大韩律师协会强调称,夫妻本来就是以“性”为媒介结合为一个家庭,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夫妻间的“性问题”均不应轻易成为“刑事问题”;大韩律师协会并称法律对家庭问题过分介入将导致家庭破裂或无益于夫妻关系缓和复原。对以“暴力胁迫方式的强制性行为”可依照现行刑法中的强奸罪规定予以处罚,而无需另设“暴力性婚内强奸罪”。
大韩律师协会还反对新设“性暴力犯罪专门调查官”的方案。律师协会认为性暴力犯罪作为普通的犯罪,调查过程中无需专门的知识和特别的调查技术,因此没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设立性暴力犯罪专门调查警察和专门检察人员。[21]
针对大韩律师协会的上述反对意见,韩女性团体对此持强烈反对立场。由韩国性暴力咨询所、韩国女性团体联合、韩国女性民友会、韩国女性的电话联合组成的“女性人权法连带”及全国130多个性暴力咨询所组成的全国性暴力咨询所、保护设施协议会2005年8月21日发表声明反对大韩律师协会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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