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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村民自治若干问题之法律分析/冯兴吾(5)
  2.对村“两委”的职能作具体界定,明确农村“两委会”的关系
  村支部从村级具体事务中退出来,即村支部不再管理村级的经济、行政、公共事务等具体的、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工作。村支部可以从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加强支部自身建设,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向村民开展思想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村民的思想觉悟水平,让村民了解党的大政方针,从思想上保证了党的领导作用的发挥。三是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3.要加强村党支部对村民代表会议的领导,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村党支部要在村民自治中把村民代表会议这种经常性民主监督真正拿在手上抓,而不是要将行政权力拿在手上抓。随着具体职能的严格划分,村支部从具体村务中退出以后,村委会依法独立行使村务管理,村支部加强和完善村民议事制度建设,村级权力的运作将会有一个清晰的分野。支部书记既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主任、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担任村民代表会议的负责人。
4.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强村民自治吸引力
集体经济的壮大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转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保障。⑧(刘欢迎:《刍议我国村民自治问题及对策》,《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10月,第46页)因此,实行村民自治,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方式方法,积极引导村民参加新农村建设,坚持“科教兴农”战略和农村“百千万”工程,推进“一事一议”的落实,善于在组织和服务中求发展,不断发展状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村民委员会的服务功能和村民自治的吸引力。
  (三)、建立与村民素质相适应的新机制,促进民主决策程序性
1. 明确“村民”的新概念
  (1)不以户籍的性质,而是以权利义务相统一、以尊重个人的民主权利为第一准则来确定村民这个概念。即村民应包括居住在农村、户口在当地的农业户籍人员和城镇户籍人员,也包括户籍不在当地,但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了村民义务的其他长住人员。这样才能保证每个长期居住在某地、并为当地做出了贡献的公民能为选择管理自己社会事务人而行使权利。
  (2)要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人员交流的增多而引起的人户分离、社会阶层、社会职业分化所带来的影响。取消《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二条“不分”“居住期限”的规定,代之以一定的期限,如果连续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且与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联系密切的人就应该赋予其选民权利,离开一段时间,不尽村民义务的就不予登记,以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取消户籍岐视,剥夺附加在户口上的一切福利和岐视,户籍仅具有户口登记、迁移记录和人口统计的功能,不附加其他条件,不论户籍何地,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就业、入学和社会保险权利,并受宪法保护。⑨(赵俊超 孙慧峰 朱喜:《农民问题新探》,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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