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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村民自治若干问题之法律分析/冯兴吾(6)
2、落实村民的“罢免权”以强化权力的归属性
  (1)明确行使罢免权、启动罢免程序所需的最基本的要件。主要包括触犯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虽然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滥用职权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因严重失职,给集体、群众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活腐化堕落,造成较大影响的;搞家族、宗派活动的;工作能力差,多数群众不满意的;品行恶劣,如打架、酣酒、挑拨是非、不尊老爱幼的;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故不参加村委会工作的。
(2)赋予乡政府启动罢免程序的权利和组织义务、并作出明确的界定。防止乡政府权力的滥用或干涉村委会工作事件的发生。把群众监督与乡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务的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在处理影响公众利益、全局利益等重大问题上,应该赋予乡政府一定的权限,使其责权相称。
(3)要严格审核程序。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在接到罢免要求后,首先要让其将罢免的原因形成书面材料,并让联名罢免人进行签名盖章;然后深入调查,对签名人进行逐个了解,对罢免要求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最后如果情况属实,召开选民大会,进行表决。
3.完善村民议事制度
村民议事制度是实现民主决策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式。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议事的组织形式就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的基本功能就是民主讨论、民主商议和民主决定;村民议事的前提是村务公开。推行村务开公,实行民主监督,“这是村民当家作主的真实体现”,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保障。⑩(彭向则:《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87页)据资料显示,全国已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包括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民主目”制度和村民例会制度等。如安徽省郎溪县涛城镇凤河村建立的村民议会制度,收到很好的效果。
(四)实施法律救济,增强村民监督的实效性
1.完善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
由于选举诉讼具有许多与其他诉讼不同的特点,它在案件的受理范围、诉讼管辖、起诉人主体资格、起诉条件、案件受理条件、审理程序、判决与执行等方面都更为复杂,所以要想在我国尽快建立起完善的村委会选举诉讼救济制度将是一件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因此,一方面争取尽快制定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并在该法中确立有关选举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将现有的刑法和三大诉讼法加以修改,使其扩大适用于村委会选举,尤其是将相关行为纳入现行刑法“破坏选举罪”。在刑事诉讼救济中,应将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扩大适用于村委会选举。在行政诉讼救济中,应将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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