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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10)
从大讨论中二方阵营所持的观点可以看出,“国有企业MBO是不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有效措施;通过MBO我国国有企业是否能够达到改革的既定目标,还为全社会所接受”。如果对这二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又应该如何规范我国国有企业MBO制度,以确保其能够实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
1.1.2 研究的现实意义
对争论中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问题的回答,关系到MBO制度是否能够继续作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措施而被实施,也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目标是否能多途径且快速实现。对MBO制度作进一步的研究,可以表明政府坚持产权改革方向不动摇的态度,还可以探索规范管理者收购行为的制度规则,控制或者避免MBO过程中“资产流失”的现象。这样还可以充实我国MBO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律,完善MBO政策,促进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
郎咸平教授是向普通职工揭示了前期国有企业MBO中“国有资产流失”弊端的第一人。对于他认真细致分析研究并敢于说真话的精神,我辈应予肯定,因为那毕竟是现实,要不我国政府也不会公开承认。
2004年10月底,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认为,“当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集中在MBO,而MBO收购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就是自卖自买”。“在目前情况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施管理层收购”。“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可以探索试行管理层收购或控股”,“但必须规范慎重,不能任意而为”。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出席2004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年终总结大会时,也说:“要明确大型企业不准搞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也要区别情况,要规范。对于管理层收购,国资委要制定发布专门文件,做到有章可循”。
政府代表的二次讲话表明,政府并没有回避国有企业MBO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但同时也并没有完全否定MBO实践。作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措施之一,对MBO功过是非的评价,尤其是对其取舍的定夺,不能割裂我们这二十多年改革的整体性来分析。如果能够承认我国改革是成功的话,就必然要对包括我国国有MBO在内的产权改革措施的肯定。MBO毕竟在我国产权改革措施探索方面做出了不可容忽视的贡献。实施这项改革措施过程中,尽管出现了“一些”或者是郎咸平教授所称的“普遍”不近人意的现象,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但这些都是前进过程中的失误,是可以通过改进、规范加以完善和修正乃至根除的暂时性问题。我国国有企业实施MBO仍将继续,只是应该有所选择,区别于不同类型和实情,对国有企业采取较为适合的国有产权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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