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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16)
2.1.4 我国MBO的限制阶段(2004年12月以后)
从2004年开始,各地经贸委给大型国有企业下达任务,要求条件成熟的企业限期完成MBO式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如果没有郎咸平案的发生,到2004年底,我国又会有一大批中大型国有企业落入私人手中。既使在爆发了“郎顾之争”,一些企业的MBO改制仍然在进行,如,山东烟台市的张裕葡萄酒公司,从2004年7月份开始改制,到10月底就完成MBO收购。13名高管购买了30%以上的股份,意味着平均每一名高管要出资近2000万元购买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这对于收入向来不高的国有企业员工来说应该是一个天文数字。这次进行的产权改制方案为:管理层和职工收购45%的股权,向国内外投资者出售40%的股权,另外的15%归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企业内部成员收购的这45%的股份中,30%由13名高管购买,15%由全厂2800名职工购买。根据规定,普通职工最多只能购买5万元的公司股份,副处级最多可买50万元,处级领导可买80万元,高层集团领导可购买空卖1000—2000万元的股份。这种购买方式被称为EMBO,即包括普通员工在内的企业产权收购。但从购买权限看,一个持股2000万的高管人员其持股量是一个普通职工5万元持股量的400倍。通过这样的改制,中国社会间的物质财富差距迅速扩大。
另外,所有进行MBO操作的国有企业,都是由管理层从银行或社会筹集资金,来收购属于自己的股份。张裕公司管理层也是用这种办法成立了一个控股公司。但是在以往的许多收购过程中,都存在着企业资产评估的真实性问题。这种“自买自卖”导致多少国有资产被低估,是前一阶段我国国企改制的根本问题。郎咸平观点一出,国内一片哗然,国有企业所进行的MBO立刻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抨击。
2004年12月,政府不得不对我国国企MBO亮出了“黄牌”。
从上述描述的历史进程看,我国的国企产权改革所运用的管理层收购模式在县市中小企业里进行实施时,基本上未遇到阻力。自山东诸城“全卖光”开始,MBO经历了一个开始由企业全体员工持股的EMBO到后来仅仅管理层人员持股的MBO的过程。期间,许多企业的MBO尽管有许多阻力,职工有许多意见,但大都在地方政府的调和下最后完成。管理层收购这一国企产权改革模式只是在行进到大型国企实施MBO时,才遭遇到越来越强烈的社会舆论抵抗。

2.2 我国MBO的历史特点
通过本章前文的叙述,我们不难看出,我国MBO制度不同于西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点,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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