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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17)
2.2.1 以国有股权为管理者收购的对象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管理者收购(MBO)的对象是私营企业的私人股份,而我国自引进MBO制度之时起,就没有哪一家私营企业实施MBO的。
2.2.2 以实现国有减持为收购目的
西方的管理层收购是在产权明晰的框架下实现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转移,而我国的MBO则希望借此达到国有股减持,明晰产权的目的。一方面我国集体企业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渠道较为复杂,大多数企业创办初期没有与举办单位或出资职工明晰投资、借贷或扶持关系,企业产权归属不清。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存在所有者缺位的弊端。这样的产权关系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也不利于建立灵活的资本吸纳与流动机制,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符。因此,明晰产权成为企业改革的首要任务,而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环境下,通过管理者收购,被认为是让国有或集体财产退出的一种较好途径。
2.2.3 将MBO作为对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激励措施
以MBO激励理论为基础,我国国有企业MBO通常被当作对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一项激励措施来实施,以至于,企业管理者往往是与职工共同持股的形式来完成收购。美国的MBO也有与职工持股计划相结合的情况,但并不普遍,典型的情况是管理者作为唯一的收购主体。而在我国,管理者与职工持股相结合有多种原因。首先,是融资困难,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MBO融资的压力很大,职工持股计划可以部分的缓解这一困难。其次,是基于政治的考虑,通过职工持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私有化,国有资产流失等指责,最后,是调动职工积极性,减少收购障碍。
2.3.4 MBO缺少外部竞争机制
中国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现实选择,收购成为对管理者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追认,或对管理者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贡献的奖励。在某种层面上看,在实现国有资产产权改革的大旗下,国有企业MBO只是为收购而实施的内部人收购。由于制度不健全,资本市场不成熟,目前很难实建立竞争机制,实现充分竞争,为MBO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弊端埋下了诸多伏笔。
2.2.5 基本采用协议收购的形式
上市公司的MBO基本采用协议收购的形式,即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第一大股东,在证券交易所以外以协商的方式,通过签订股份收购协议进行股份收购,这既是排斥外部竞争的表现,也是收购方降低收购成本的表现。对于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也多采取了协议收购的形式。
可见,我国MBO制度除了形式上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MBO制度相同之外,无论是从制度安排,还是从实施目的都完全不同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美国MBO目的之一是为了满足管理层的创业需要,但这绝对不是我国国企MBO所要追求的目的。我国MBO只能说是为管理层的创业提供了机会。我国推行MBO以激励管理层、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为目的,希望通过实施MBO实现产权改革目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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