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21)
因此,经过一段时间的MBO实践,我国加紧了法律制度的供给,这些制度包括:
3.1.1 有关MBO的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MBO实践的推进,在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针对国企MBO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法规,充实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体系,也丰富了我国法律内容,对我国实施国企MBO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引导我国一大批中小国有企业顺利推进产权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法律规范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12条又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6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这些都是确定我国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及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确立了新型公司治理结构,给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改革方向,明析了公司财产,使企业真正做到了股权与经营权的“二权分离”。就公司股东权利方面,规定了可以转让股份。《公司法》第三章就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3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于1985年1月21日制定了《会计法》,并于1993年12月29日和1999年10月31日先后进行了二次修订。经修订后的《会计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其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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