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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2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1.2 有关MBO的条例、条令及部门规章
为保障国有企业MBO实践健康有序进行,针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适时出台了一些条例、条令及部门规章,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公司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披露管理办法》等,对我国国企MBO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可采取的收购方式、信息披露以及监管部门责任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得MBO的操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其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预计持有、控制一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超过5%的,应当按照本办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这些规定都对我国国企实施MBO起到指导作用。
3.1.3 有关MBO的其他政策性规定
在MBO实施过程中,国资委及地方政府不时颁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如四川省绵阳市于2002年6月出台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又如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值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国有企业MBO实践工作的推进状况及出现的问题,国资委及时制定了国企MBO的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包括:一是,要做好经营者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有责任的不得购买股权;二是,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经营者参与转让决策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资产;三是,必须进场交易,出让价通过进场竞价确定,经营者购买股权与其他受让者必须同股同价;四是,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者实物资产进行抵押;五是,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此外,经营者持股比例应慎重考虑,比例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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