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23)
这些政策性文件,在规范MBO行为,校正行为偏差,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除上述法律法规以及条例、条令和规章之外,还有一些适时出台的管理办法和临时性政策、措施等,与基本法律共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共同成为我国国有企业实施MBO的法律制度体系,适时指导了我国国企MBO操作。
3.2 中外MBO理论对比
上述法律制度的供给,虽解决了一些当时国有企业MBO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表面问题,但仍然不足以解决根本,这就需要我们对中外MBO理论作进一步的比较。
3.2.1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MBO理论综述
1.效率提高论(the Efficiency Increase Theory)
效率论是MBO的主流理论,也是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基本内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
(1)代理成本说。Jensen(1986、1989)著名的自由现金流量假说(Free Cash Flow Hypothesis,FCFH)认为,通过高的杠杆率增加债务,可以迫使成熟企业中过多的自由现金流被用于偿还债务。定期偿债约束了经理人,减少了经理人支配自由现金的权力。同时,支付债务、破产的压力也会迫使管理层提高效率,高负债因此成为降低管理层代理成本的控制手段。
(2)防御剥夺说。Alchian and Woodward( 1987)认为,MBO是管理层实现自我利益、防止专用投资被侵占的有效手段。 “在那些管理人员更易受到剥削,同时企业资产不具有可塑性,因而允许较大的负债的企业及行业,将会发生杠杆收购” (J•弗雷德•威斯通,1998)。他们认为,MBO是管理层为改变与贡献不相称的报酬体系而进行自我付酬的安排,其后发生的绩效改善则是管理层得到与其贡献接近的强大股权激励的结果。
(3) 企业家精神说。MBO进入欧洲后有了一些新特点,对此,Mike Wright(2001)等提出企业家精神说。他们认为,由于风险投资机构的加入,企业家精神得以培育,两者的合力创造了MBO的收益。
2.财富转移论(the Wealthy Transfer Theory)
财富转移论是既有MBO理论中的非主流理论。该派的观点认为,MBO后的企业绩效上升,尤其是管理层的股权溢价,只不过代表着财富从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税收)等,向管理层的转移。MBO只不过是转换企业的资本结构,通过高财务杠杆将企业的稳定现金流压榨支付给新债权人、MBO投资者和管理层。并且管理层本身在企业控制上占有优势,他们可以采取多种手段降低企业价值、进而降低交易价格,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避税理论是财富转移说中最重要的主张。Lowenstein(1985)认为,MBO的目的就是获取避税收益,MBO的绩效,包括利息支出和管理层的股权收益,都来源于避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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